回溯到至少蘇格拉底的時代, 一些早期的社會決定,某些爭端, 比如,一個人是否有犯下某種罪行, 應該要交由一群公民來聽審。 數個世紀後,英國導入了 陪審團審判的制度, 在英國,這制度成為 司法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讓政府及相關的公民 能夠參與決策。 陪審團要判斷被告 是否需為犯罪而受審, 並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還要解決金錢糾紛。 雖然美國殖民地最終 脫離了英國的統治, 其陪審團的司法傳統 仍然保留下來。 依美國憲法的指示,大陪審團 要決定刑事案件是否要起訴, 憲法也要求陪審團來聽審 所有犯罪,只有彈劾除外, 憲法亦有關於民事案件 陪審團的規定。 但,在現今的美國, 大陪審團通常不會被傳喚, 只有不到 4% 的刑事案件 是由陪審團來決定, 法庭有建檔的民事案件更只有 不到 1% 由陪審團決定。 在同時,其他國家的 陪審團制度則在成長。 所以,在美國發生了什麼事? 有部分與最高法庭 如何解釋憲法有關。 問題在於幾乎每一個刑事案件中 都會發生認罪協商的討價還價。 它的運作方式是:公訴人向被告提出 是否要認罪的決定。 如果他們接受認罪, 案件就不會交給陪審團, 但他們會被判較短的監獄刑期, 會比如果陪審團定了罪 所判的刑期來得短。 進入審判有被判更長監獄刑期的風險 甚至使得無辜的被告 被嚇到接受認罪。 在 19 世紀到 21 世紀間, 認罪比例從約 20% 增加到 90%, 這個數字還在不斷成長。 最高法庭也允許使用 另一種會妨礙陪審團的程序, 叫作簡易判決。 如果提告的人沒有足夠的證據, 法官能使用簡易判決, 決定民事審判是否有必要。 這程序的本意是只要用在 理性的陪審團都會同意的案件上。 那是很難判斷的事, 但簡易判決的廣泛使用,已經到了 會讓一些人認為它被濫用的程度。 比如,法官完全或部分同意 超過 70% 僱主所提 要駁回僱用歧視案件的請求。 在其他的情況下,提告者與被告者 則會放棄他們出庭的權利, 改選擇透過專業的仲裁者 來解決他們的糾紛。 仲裁者通常是律師、 教授,或前任法官。 仲裁可以是雙方合意的明智決定, 能避免被要求出庭受審, 當人們簽訂就業申請 和消費者協議等合同時, 通常會不知不覺地同意仲裁。 這會是個問題。 比如,有些仲裁者可能會有偏見, 偏袒給他們案子的公司。 陪審團消失的原因很多, 這些只是其中一些。 但,陪審團的消失 有沒有可能是好事? 嗯,陪審團並不完美。 他們很貴、很耗時間, 且可能犯錯。 而且他們不見得是必要的, 比如,當人們很單純地同意 進行和解時,就不需要。 但陪審團也有他們的好處。 若能選擇妥當, 陪審員會比較能代表一般大眾, 且他們的動機不同於公訴人、 立法者,或法官, 不像他們要尋求連任或升官。 美國的建國者相信 公正的公民群體有智慧 能查驗政府的這三項權力分支。 陪審團審判本身賦予一般公民 一個支撐社會組織的重要角色。 美國的陪審團體制 在未來還能存活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