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至少回溯到苏格拉底时期, 一些早期社会在解决纠纷, 比如裁决某人是否犯罪的时候, 采用听证制度。 几世纪之后, 陪审团制度被介绍至英国, 并且成为英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基本特征, 以此来监督政府, 并让公民参与决定。 陪审员决定被告是否违法, 裁决刑事被告是否有罪, 还有解决经济争端。 美洲殖民地最终放弃了英式规则, 和它的陪审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了大陪审团制度, 并由他们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起诉, 由陪审团来裁决除弹劾以外的刑事案件, 同时也为民事法庭配置陪审团。 然而,现今的美国法庭经常并不召集大陪审团, 而且他们仅仅裁决不到4%的刑事案件, 和不到1%的民事案件。 与此同时别国的陪审团制度却在发展。 那么,美国这里发生了什么? 这一定程度上在于最高法院如何解释宪法。 它允许辩诉交易, 这是如今几乎每案都有的。 它是由公诉人向被告提出 是否决定进行有罪辩护 如果被告同意,则不会 在陪审团面前进行审理, 同时他们以此获得较短的刑期, 这要比由当庭陪审团决定的刑期短得多。 上庭后的更长服刑的风险 甚至可以迫使一个无辜的人接受有罪辩护。 19至21世纪中, 有罪辩护的比例已经从20%左右增加到90%, 并且持续增加着。 最高法院已经允许了另一种程序 来干预陪审制度, 它就是即审判决。 法官以即审判决用来决定一些案件是否必要, 如果原告证据不足,则不会开庭。 这仅仅是为多数法官无异议的案件准备的。 虽然很难证明, 但这种即审判决也已经到了 某种被滥用的程度。 比如,法官全然或部分地 驳回70%的雇主 要求撤销其被诉雇佣歧视的案件。 另外一些案件中,起诉者和被起诉者 放弃对簿公堂, 而选择通过仲裁人员来解决争端。 仲裁者通常是律师、专家或前任法官。 仲裁有可能对双方都是聪明的选择, 因为它避免了庭审。 但是,这样也常导致了 有人不情愿地签署协议, 比如雇佣申请和消费者协议。 这就可能是一个问题。 举例说,有些仲裁者可能偏袒 给他们仲裁机会的公司。 这些只是几种不需要陪审团的情况。 然而,陪审制度的消亡会是一件好事吗? 这样讲吧,这个制度本身也不完美。 它花费高、 耗时、 失误众多。 并且不总是有必要, 就像双方本来就有机会和解的情况。 可是,陪审团也有自己的优势。 选择得当的时候, 陪审员们代表大众, 他们并没有检方、 立法委员 或者法官那种 寻求连任或升职的动因。 美国的建立者们 信赖于以公民的公正智慧, 来检阅三权分立的政府职能。 并且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 成为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角。 那么美国的陪审制度会在将来继续存在吗?